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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41号
颁布时间:2007-07-04
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环函[2006]4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国家环保总局所属核安全中心在组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继续向考生收取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二、同意国家环保总局所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评卷等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以及上缴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考务费等支出。
三、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核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收取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45号)有关收缴管理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机构收取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考试、考务费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5项“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考试考务费”(新增)和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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