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彩票停止销售后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余额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综[2003]238号
颁布时间:2003-11-17
2003年11月17日 财办综[2003]238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彩票发行规模,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彩票停止发行和销售 后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余额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设有奖池和调节基金的彩票品种停止发行和销售后, 彩票机构可用剩余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设定一般调节基金。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的 彩票,停止销售后其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余额纳入省级彩票机构设立的一般调节基金; 在全国统一发行的彩票,停止发行后其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余额纳入彩票发行机构设 立的一般调节基金。 二、一般调节基金用于正在销售彩票的奖金支出,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 险及设立特别奖。 三、停止发行和销售的彩票,若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余额为负数,只能从发行费 列支,不得用一般调节基金弥补。 四、彩票机构动用一般调节基金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发行和销售某种彩票时,需说明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 余额具体情况。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