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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4]6号
颁布时间:2004-01-30
2004年1月30日 财综[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 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 《基金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规、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 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 拨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 立的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 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征收期限按《财政部关于公布 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 33号)的规定,按航空企业运输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执行至 2003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74号)的规定,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 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目前这两项政府性基金均已到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 按照规定停止征收。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申报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函[2002] 8号)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为重新申报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鉴于价格调节基金涉及 面广、情况比较复杂,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四、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 《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 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 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期限 1 农电还贷资金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财政部财企[2002]651号 缴入中央国库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3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政部财综[2002]55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4 港口建设费 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交通部、原国家计委、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 5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国务院国办发[1995]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5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 28号 6 铁路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2]37号,财政部财工字[1996]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371号 7 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 国务院国发[1998]17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综[2001]26号 8 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9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2002]2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0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国务院国函[1996]17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1 育林基金 《森林法》,原农林部、财政部财事字[1972]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 25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林业部、财政部、 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重 [1988]122号,原林业部、财政部林财字[1991] 74号,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 农字第144号 11-1 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1-2 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1-3 维简费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1-4 林业维简费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贵州省政府黔府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办[1989]39号 12 林业基金(山西)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3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2002]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14 水利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7]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17-145号 15 库区维护建设基金 15-1 库区维护基金 原电力工业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56号,财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政部(86)财工字第151号,计价格[1999]2224号 15-2 库区建设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财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7年底 [2003]57号,发改价格[2003]827号 15-3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经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贸委计建设[1996]52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 22号 15-4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0]13号、财综函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湖南、四川) [2003]10号 15-5 库区移民扶助金(辽宁、 国务院国办发[1986]56号、财政部财综[2002]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安徽、河南、湖北) 74号,财综函[2003]2号、9号,财综[2003]19号 15-6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令第299号,财政部财企[2003]258号 缴入中央国库 每台机组征收10年 16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原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 农牧渔业部、原国家计委、原商业部[1985]农 情况下继续保留 (土)字第1号 17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8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务院国发[1996]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局财税字[1997]95号 19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1]18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广发影字[1996]803号 20 城市教育附加费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 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92)财 况下继续保留 预字第111号 21 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2号、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徽、福建、四川、江苏、 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 广西、宁夏、贵州、青海、 财综[2001]58号 河北) 22 地方教育基金(北京、江苏)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2]31号、财综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函[2003]12号 23 旅游发展基金 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民用航空总局、财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政部、原国家物价局旅办发[1991]124号 2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 财综[2001]16号 况下继续保留 25 帮困基金(陕西) 中共中央中办发[1996]29号,财政部财综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002]27号 26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001]349号 27 水资源补偿费(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001]349号,财政部财综[2001]62号 28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价管[1997]4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财政部财综[2002]33号 29 燃油附加费(海南) 《公路法》,海南省人大36号令 缴入地方国库 待燃油税开征后取消 30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部计价管[1998]1104号 30-1 客运站场建设费 同上,山西省晋交技字[1992]197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2 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 同上,辽宁省政府辽政发[1986]43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3 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 同上,辽宁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辽交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财[1992]38号 30-4 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 同上,吉林省政府吉政发[1987]4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5 客票附加费 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8]1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6 货物附加费 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3]20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7 公路客运附加费 同上,四川省川交财[1995]18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8 公路货运附加费 同上,四川省政府川办函[1992]7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9 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5]3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10 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4]25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1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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