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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财政部房改配套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5)34号
颁布时间:1995-03-23
1995年3月23日 财综字(1995)34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与有关部门 联合下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 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印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公积 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学习与宣传工作。对1994年财政部与有 关部门联合下发的两个房改配套文件,地方财政部门要尽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 联合转发。在协商过程中因其他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可先联合转发原文。如果联 合转发原文仍有困难,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必要时财政部门 可先将原文转发下去。对财政部下发的两个办法,要尽快转发下去。各级财政部门应 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房改《决定》的精神和财政部有关配套文 件的各项规定,并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和售房收入的收缴工作向政府汇报, 根据文件规定,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争取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积 极配合,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住房公积金是各级政府通 过行政和经济手段筹集的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长期储金,各 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财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 用和保值增值。在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公积金管理机构的 财务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定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 支预决算。为了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尽快制定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在财政部没有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之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各地要按文件 规定,严格执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的比例和收缴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 无权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任意缩小收缴范围,或作有违规定的解释。凡应上交财政 的售房收入但目前仍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管理的,要限期将资金解交财政, 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管理。对文件下发前发生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严 格按统一规定执行。对逾期不交、漏交、少交或拒不交纳的,应按规定文件的有关规 定处理。对无故拖延不交的要按规定,通知银行扣款,加收滞纳金,并按《关于违反 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四、住房资金管理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特别是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 收缴,是一项新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 及时处理。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备责任心强、熟悉房改政 策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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