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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财综[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4-17
2003年4月17日 财综[2003]24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为所属事业单位办理有关收费变更手续的函》(外专 函[2002]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 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 让和技术服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 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 等,不体现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你局所属 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的下列收费,不体现政府行为,同意将其转为经营服 务性收费。 (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组织短期培训团组、中长期研修项目、国外资助 培训项目时,向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 (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外国专家,为申请来华工 作的外国专家联系用人单位,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达成协议时,向用人单位和 外国专家收取的服务费;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在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引进国外先进的培训 方式与教材,向企业推广优秀的引进智力成果时,向有关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的培训 费、中介咨询费和引进智力成果推广费。 二、上述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收取的代办外国签 证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执行,其他收费由你 局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有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到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 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本文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国家外 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81号)和《国 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 格[2000]1503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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