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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价费字[1992]447号
颁布时间:1992-08-27
1992年8月27日 价费字[1992]447号 国务院国发[1989]75号文批转了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等十个部门 《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决定在全国范围 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颁发“代码证书”,具体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 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会同各级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实施。为使这项工 作顺利进行,现就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证部门颁发“代码证书”,可一次性收取证书费和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 标准为:每个代码证书费十五元(包括证书、表格、防伪标志制作工本费);技术服 务费三十五元(包括条形码标签制作工本费、代码数据查询机时费、代码计算生成机 时费等)。 二、因代码变更换领新证,按首次发证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 码研究所统筹安排,用于统一代码标识工作的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 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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