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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际司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国际[2003]16号
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财国际[2003]16号 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赠款有关管理规定,为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出国团组领 取城市间交通费的标准,我们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有关管理规定,为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出国 团组领取城市间交通费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间交通费,系指出国考察和培训团组抵达目的国后,因 无法乘坐飞机或乘坐飞机不便等原因而必须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的管理采用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预领,回国后凭发票在限 额内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出国考察团组可以预领城市间交通 费,费用限额为每个国家最多不超过200美元/人;出国培训团组一般不支付城市 间交通费,确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预领200-400美元/人。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通常以火车、汽车等费用形式发生。一切航空机票都必须在 国内通过贷款/赠款专用帐户管理部门进行预订,严禁利用城市间交通费或其他资金 在国外直接购买机票。 第六条 对预领的城市间交通费要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选择费用最低的交通 工具。如果在几种可能的交通方式中,选择使用了费用较高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 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世界银行贷款 项目出国经费预领和核销的通知》(财际函字[1999]225号)的附件一《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城市间交通费的管理 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际司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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