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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复函
财综[2002]90号
颁布时间:2002-12-19
2002年12月19日 财综[2002]9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项目的函》(公边 [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速度,促进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与 内地其他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减轻企事业单位和车主负担,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 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 二、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后,请你部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 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 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有关《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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