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会协[2001]183号
颁布时间:2001-07-31
2001年7月31日 会协[2001]183号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注师协字[2001] 第29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在持续经营期间,发起人即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 享有与出资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出资人(含发起人,下同)发生变 化不足五名时,需补充符合规定的出资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持续经营期间,需要变更主任会计师的,应当根据事务所章 程规定的程序,从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的注册会计师中选举产生主任会计师,并报注 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4)
上一篇: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二)
下一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或跨所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