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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统发[2001]28号
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统发[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 (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 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 增加19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 月增加163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326元及326元以下的,增加80 元;332元至402元的,增加83元;411元至481元的,增加88元;4 92元至567元的,增加95元;579元至654元的,增加106元;666 元以上的,增加121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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