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
财综[2001]16号
颁布时间:2001-03-20
2001年3月20日 财综[2001]1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 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最近,一些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反映无法按照所在地规 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要求明确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 字[1995]5号)的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比例的中央单位,都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 原则缴纳,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的,由中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会同中国残 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批时征求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