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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止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的通知
财综[2002]8号
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财综[2002]8号 最近,国家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反映,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调节基金、山区发 展基金、城市住房基金、省长基金等各种名目,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 调节费。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彩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立即加以纠正。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明确规 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支出应符合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 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财政部关于 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84号)第 七条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 款专用”。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等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和财政 部的上述规定,严重干扰了彩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分配秩序。 为维护彩票资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促进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重申:对纳入 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 调节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保彩票资金专款 专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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