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协字[2000]16号
颁布时间:2000-02-02
2000年2月2日 财协字[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编1 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财外字[1999]626号)。为了 将上述文件中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与财政部已经颁发的 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起来贯彻执行,经研究商定,现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受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关 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 1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主管财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 报表编报及审计的特殊要求。对于财外字[1999]626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款 规定的内容,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要求企业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或单列附表着重披露有关内容。注册会计师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按照 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 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或要求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外的其他业务质量保证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也应当遵循《关于做好19 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4号) 的规定。 (5)
上一篇:
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