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4]第20号
颁布时间:1994-05-19
1994年5月19日 财会字[1994]第20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 施行,现对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源补偿 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副外商 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下同)进 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期计算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了均衡各会计期间的费用,企 业应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对矿 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 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 借记“管理费用棗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棗应交矿产资源补偿 费”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棗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项,借 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接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棗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代缴矿产 资源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棗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交纳的滞纳金、罚 款,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交纳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涉及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 [94]财会字第05号文《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 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