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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建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法字[1993]第42号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财法字[1993]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广州分局、上海分局: 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 增值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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