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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地质部门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转为国家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基字[1997]741号
颁布时间:1997-11-27
1997年11月27日 财基字[1997]74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财基字[1996]88号)和《关于 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基字 [1996]99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将“八五”期间地质部门提取的多种经 营周转金全部转为国家基金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八五”期间地质主管部门从国家地勘费中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包 括收回再贷),合同到期尚未还款或者合同尚未到期的,到1997年12月20日 止,不再计算利息,截止日之前借款单位应付的利息和借款单位经办行收息后应返还 给地质主管部门的利息,必须在1997年底全部缴清。其利息计算及利息额分配, 请按照《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90]财预字第1 15号)进行处理。 二、各借款单位要认真填写“1997年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回收情况报告 单”(附件一)(一式四份),并经借款单位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签章后(核对后数 据不得发生增减变动),退借款单位两份。一份借款单位留存,一份由借款单位于1 998年1月底之前上报主管部门,地质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填报“多种经营周转 金委托贷款转国家基金汇总表情”(附件二)于1998年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基建 司;建行经办两份,一份建行经办行留存,另一份于1998年1月底之前上报一级 分行,一级分行委代处接主管部门汇总后填制附表二,附原始报告单于1998年2 月15日前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委代部。财政部基建司对地质主管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 核,并与建行总行核对无误后,发文通知各有关地质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总行、建行 经办行,据此办理终止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和转国家基金手续。 三、地质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总行委代部、建行经办行接到财政部基建司多种经 营周转金转国家基金批文后,对已经收回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已入“多 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上划利息(不含收回再贷部分),由建设银行总 行从“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划入地质主管部门一般性银行存款账户; 对尚未收回的多种经营周转金本金和应收本收利息的80%(应收未收利息的20% 作为建行经办行手续费,由借款单位负责支付)地勘单位转作长期负债,地质主管部 门或二级管理机构转作国家基金。 四、建设银行对在国家地质勘探费中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转赠国家基金的会计 核算手续比照(建总函字[1996]第4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部分企业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执行,经办 行业务部门和会计部门应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经办行会计部门将贷款本金 直接向总行财会部本级财会处划付。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清算往来棗**清算中心(组)户 贷:中央委托贷款棗**贷款户 同时销记表外贷款利息: 付出:待收委托贷款利息棗**户 总行财会部本级财务处收到经办行上划的有关划款凭证,经审查附件齐全后,转 业务部门审查。经审查数据无误后,办理转账冲销基金。 五、各有关地质主管部门、借款单位、建设银行经办行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 “多种经营周转金”本金、利息及利息收入分配的核对工作,该项工作务必于199 8年1月31日之前结束。建设银行各级分支行对贷款账务的对账登记和汇总工作要 认真把关、确保账实相符、报告单与账务金额相符、报告单与汇总表内容相符。 附件:一、1997年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略) 二、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转国家基金汇总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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