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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计划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14
2001年9月14日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 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为确保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财政 部拟定了2001年三峡基金征缴计划(详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2001年三峡基金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仍按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关于下 达1998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计划的通知》(国电财〖1998〗137号)执行。 二、2001年三峡基金征缴计划是必成数,不是包干数。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将 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征收上来。均衡缴入国库,确保三峡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附件:2001年三峡工作建设基金征缴计划 单位 2001年计划数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73700 其中:本部 36000 河北省电力公司 19100 山西省电力公司 18600 东北三省及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34150 其中: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1150 辽宁省电力公司 17000 吉林省电力公司 700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9000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18400 其中:上海市电力公司 48000 江苏省电力公司 58000 浙江省电力公司 55000 安徽省电力公司 23000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12000 其中:湖北省电力公司 42000 湖南省电力公司 19000 河南省电力公司 41000 江西省电力公司 10000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18200 其中:陕西省电力公司 6300 甘肃省电力公司 5900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2500 青海省电力公司 2100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400 四川省电力公司 14000 重庆市电力公司 6050 贵州省电力公司 5000 云南省电力公司 4600 山东省电力公司 42000 福建省电力公司 1727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4300 广东省电力公司 26808 内蒙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0 海南省电力公司 680 合计 54575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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