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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1]56号
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财库[2001]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 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 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 “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 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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