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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财地字[1996]7号
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财地字[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人薪发[1995]150号《关于印发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已经按要 求对正常晋升工资所需资金作了安排,但由于文件下发较晚,年终前未能发放。为了 真实反映1995年财政支出情况,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在1995年财政决算支出 中将这部分应文本支款统一预留,并转到1996年的支出中。现将有关账务处理问 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预 留。在1995年财政支出中,以“预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应补 求补数”在“其他支出”“类”中增设一“款”总列一笔,相应增加 1995年的 财政支出。在1996年“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缴回1995年预留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应补未补数”“款”级科目,并如数冲减1995年财政支 出。 二、在1995年地方财政总决算表格的“表五、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之二) (B502广中的“其他支出”“类”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款”之后(即表 格中的空行部分)增加“预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应补未补数”- “款”,予以反映。已经下发的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计算机软盘格式,由各地自行修 改。 请各地按本通知的要求,迅速布置,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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