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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清算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7]371号
颁布时间:1997-09-07
1997年9月7日 财商字[1997]37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贸企业工效挂 钩具体清算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起,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一律实行新的工效挂钩办法。 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工效挂钩办法。按照规定及时、 准确地做好基期指标的上报工作。 为便于清算应提工资总额,请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在9月 20日前上报1996年度《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附件: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编制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金额 说明 基期实现利润 1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报告期实现利润 2 会商(贸)02表24行 基期工资总额 3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报告期已提取工资总额 4 企业已计入当期成本的工资总额 报告期实现利润毛增加额 5 第5行=2行-1行+4行-3行 报告期实现利润净增加额 6 第6行=1行×5行÷(1行+3行×8行) 报告期应提新增效益工资 7 第7行=3行×6行÷1行×8行 报告期工资浮动比例 8 第8行=9行+10行 其中:1.核定浮动比例 9 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数 2.出口收汇增长浮动比例 10 第10行=13行×0.005≤(“双增 长”) 基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1 上年出口净收汇实绩 报告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2 本年出口净收汇实绩(会商(贸)06表96行) 出口收荡增长率(%) 13 第13行=(12行-11行)÷11行×100 报告期实现净利润 14 第14行=2行-(15行-4行) 报告期应提工资总额 15 第15行=3行+7行 基期核定保值增值指标(%) 16 国资、财政部门核定数 报告期完成保值增值指标(%) 17 国资、财政部门批复数 主管经理: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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