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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5]365号
颁布时间:1995-10-30
1995年10月30日 财外字[1995]365号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 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 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 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 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 (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 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 费用; 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 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 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钓鱼杆除外)购置费; 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二)除以上明确规定由公家报销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具体包括: 1.个人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太阳镜、拖鞋、毛巾、肥皂、洗衣粉、降温茶 等开支; 2.夜餐、误餐开支; 3.宿舍内的录像机、收录机、闹钟购置费; 4.办理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和签证的照像费; 5.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6.租用礼服的费用; 7.办理国际驾驶执照的费用; 8.购置个人起伙所需的微波炉、电饭堡、电烤箱、烧水壶、锅、碗、盆、盘、 勺、刀、菜板等炊、餐具费用; 9.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信件邮资; 10.行李托运、搬运费; 11.卧具、服装等洗涤费; 12.宿舍内的清洁卫生用品(包括卫生纸)、用具开支; 13.宿舍内的电熨斗、衣架、卧具(包括蚊帐、凉席等)购置费; 14.个人饮用矿泉水(包括各种瓶、罐装饮用水)开支; 15.个人参观游览、文化娱乐及其交通、门票、饮料费等; 16.个人支付的各种小费; 17.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费、采购私人物品的运杂费和应由个人 负担的医药费; 18.经代表处领导批准学习驾驶汽车和考车的费用,第一次全额报销;第一次 考试不合格,第二次报销80%;再进行学习和考车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19.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水电燃料费管理办法 (一)个人生活用的水、电、燃料费用全部自理。其范围包括: 水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日常生活用水、种菜用水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水费; 电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宿舍照明、制冷、取暖、做饭、家用电器电费,集体伙 食应分摊的电费; 燃料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做饭、取暖用燃料油、燃气、煤费用,集体伙食应分 摊的燃料费。 (二)对于宿舍已安装水表、电表、燃料表的代表处,水、电、燃料费可直接与 驻在国有关部门结算,由个人自行交款;不能直接与驻在国结算的,由代表处按实际 用量和价格收费。个人生活用的罐装燃气,自费购买。 宿舍相对集中并安装总计量表的,采取费用由住户分摊的办法: 1.电费按电灯、电器的数量及瓦数分摊。使用空调器的,按空调器的数量、瓦 数和使用时间分摊; 2.水费和燃料费按人数分摊。 (三)对于办公室和宿舍在一起,办公室和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如能区分开, 应积极创造条件装表;目前不具备装表条件以及公私用量难以划清的,按以下办法计 收水、电、燃料费: 1.水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水费收费标准=6吨(立方米)×每吨(立方米)水价格 2.电费根据工作人员宿舍使用电灯和电器情况计收,非常年使用的电器根据季 节和实际使用情况按月计算费用。 (1)做饭炉灶用电每日单身按不低于1小时计算,夫妇按不低于1.5小时计 算; (2)照明用电每日1间房按不低于80瓦、2间房不低于120瓦。3间房不 低于150瓦、3小时计算; (3)夏季用空调(或电扇)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4)冬季取暖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5)冰箱每日按不低于8小时计算; (6)电视机每日按不低于2小时计算; (7)所有电器按实际功率计算。 3.燃料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燃料费收费标准=10(立方米)×每立方米燃料价格 4.集体伙食每人每月另加收水电燃料费5美元。 5.当地水电费按高、低峰价格计算无法确定实际单价的,可按上年度代表处开 支总额和用量总数平均计算;在代表处不足全月的,按当月实际天数平均计算回收费 标准,按工作人员实际在代表处天数计收费用;配偶随任、探亲期间在代表处居住的, 水电燃料费按以上办法计收。 6.同一代表处既有按表用量交费,也有按上述办法计算收费的,若后者计算的 收费标准低于前者的交费平均水平,则应按前者的平均交费标准收费。 四、因私用车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因私用车自行解决,代表处原则上不提供个人因私用车。特殊情 况或因当地公共交通条件所限,个人因私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须经领导批准,并按 行驶里程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不得低于0.2美元。工作人员集体采购、集体郊 游用车,每公里收费0.2美元。 (二)居住代表处外人员上、下班交通原则上自理,确因当地公共交通不便,需 使用代表处车辆的,应按车收费,按人分摊。原则上小车每辆、月20美元,小面包 车每辆、月30美元。 (三)建立个人因私用车登记制度。个人因私用车必须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制“因 私用车费用结算单”,用车人签字,每月集中收费。 (四)因私用车的存车费、过桥费、隧道费、高速公路费、罚款和小费等均由用 车人负担。驾车发生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因私擅自动用公家车辆 而发生交通事故或丢失车辆的,由个人负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一)工作人员国外职务工资及津贴发放办法、医药费管理报销办法、集体办理 私人物品采购费用分摊办法均比照外发[1994]20号《外交部、财政部颁发 <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等文件的通知》和 外交部外发[1995]12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各驻外代表处可比照外交部外财函[1995]10号印发的《驻外使领 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提取“馆务基金”。 (三)各驻外代表处必须严格公私划分,不得擅自扩大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 发放规定以外的任何补贴、奖金和劳务费等,凡违反本规定的,将对负直接责任的领 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个人水电燃料费、因私用车等收费是公私划分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财务 检查的重点之一。各驻外代表处应严格按规定收回自1994年7月1日以来的各项 费用。按规定向个人收取的费用须全额冲销相应的开支,并在决算中注明各项冲销金 额。 (五)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 部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 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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