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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3-04-15
1993年4月15日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 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规定如下: 一、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编制资产 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乡村款”科目,编号为228号。编制资产 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欢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二)期末计算应上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时,借记“利润分配棗应交乡村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本交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三、乡镇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还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措 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 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实行成本工资制度的乡镇企业,工资的支付、分配以及成本工资与实发工资 的差额,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 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 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本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 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成本工资标准分配工资费用,借记有关科民贷记“应付工 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年终,将实发工 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五、乡镇企业按规定计提文体活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民贷记“应付福利 费”科目。 六、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用税后利润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在“应付利润”科 目核算。期末计算应支付的承包奖时,借记“利润公配棗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 付利润”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会计的补充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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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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