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5]114号
颁布时间:1995-06-27
1995年6月27日 财综字[1995]114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 请示》(苏财综[1995]7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加强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的财务管理,参照我部财综字 [1994]130号《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同意你厅统一监制你省各类基金会及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的专用收据, 并监督捐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特此函复。 (5)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