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5]6号
颁布时间:1995-01-18
1995年1月18日 财综字[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 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 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财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 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 积金业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核定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 用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二、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审 批、使用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 公积金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公积金滞纳金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支出、管理机构的 管理费用、坏帐准备和其他支出。 四、各项业务支出的计算与核定: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 支。 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和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支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 银行确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 同级财政部门参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确定。 坏帐准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其他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进行分帐管理,管理机构管理费 用应另设专户进行管理。 六、管理机构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年初编制住房公积金 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当 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业务收支决算和管理机 构管理费用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七、凡违反本办法,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 (5)
上一篇:
财政部对《关于请求将应返还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转帐的报告》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