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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1057号
颁布时间:1997-01-01
1997年1月1日 计价费[1997]1057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7年3月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 收费立项的通知》(财综字 [1997]21号),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收取贷款 证费。 现就贷款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 二、本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果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继续 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 三、本通知自1997年6月10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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