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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预字[1995]9号
颁布时间:1995-01-04
1995年1月4日 财预字[1995]9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税收、金融等一系列 改革措施的实行,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经济运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进行改革,以新的会计核算模式取代旧的会计制度。为了适时进行 这项改变,我部正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但据反映, 目前一些地区、部门在新的会计制度尚示颁布的情况下,未经财政部同意,开始自行 制定、修改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制度。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已在着手新制度 培训的有关事宜。这些地区、部门的积极性是好的,但给正在进行的预算会计改革和 预算会计的立法工作造成了混乱。为了维护会计立法的严肃性,保持会计核算制度的 统一性、权威性及有效性,特做如下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 部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因此,各地区、 各部门在新的预算会计制度没有正式颁布前,不得违背《会计法》规定,擅自制定或 修改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制度。 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新制度颁布前确需修订本部门会计 制度的,应事先向财政部所出申请并报送有关的修改设想、目标、纲要等材料,经财 政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目前已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请将有 关资料补报财政部。 三、在新的预算会计制度颁布前,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 举办有关新预算会计制度的培训班,出版有关的辅导材料。对于假借财政部名义办班、 讲课、出书谋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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