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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财外字[1997]517号
颁布时间:1997-01-01
1997年1月1日 财外字[1997]517号 为做好1997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认真抓好年度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督促企业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务决算 的编报工作。 二、各级财政机关应根据国发[1997]9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和财外字[1997]381号《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企 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调查情况与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做好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 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三、本年度决算的汇编范围为各级财政机关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包括旅行 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度假村、游乐场以及上述企业投资兴 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未实行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只汇编主要指标表。 四、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应计入企业工农业收入总额,并缴纳所得税。税 后部分中央企业从1997年起不再上交旅游主管部门;地方企业是否上交由同级财政机 关确定。 五、企业的递延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处理。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 产的不合理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规定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六、企业的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遇有特殊情况,需 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保留余额,年末应将预提费用的内容和使用情况在财务情 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未经批准的作冲减成本费用、调整利润处理。 七、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属于经营原因造成的,应由企业自行消化, 计入损益。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原则上也应计入企业损益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 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 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八、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属于经营原因造成的,不得核销实收资本;属客观 原因造成,需要核销实收资本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九、企业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 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收到分回利润,不再增加投资收益,但应计算交纳或补交所得 税。 十、1997年度国有旅游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其税后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的分 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企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盈余公积金。国有旅游企业是否上 缴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由同级财政机关确定。 十一、国有旅游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程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股占25%(含25%)以上的,其会计报表除编入汇总报表外,还应分 户单独上报财政部。 中央部门除报送汇总报表外,还应附基层企业分户报表。 十二、1997年度国有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方法,请按我部 《关于印发〈1997年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中的有关 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财政机关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在编制汇总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根据 旅游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正确反映经营和效益变化情况,反 映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改革、改制、改造、加强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按 有关要求进行分析。 汇总报表应由地方财政机关或中央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 十四、1987年度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报送时间,中央各主管部门于1998年4月15 日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 1998年4月30日前将汇总报表一份报送财政部。 十五、各级财政机关应比照财工字(1997)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年度会计报 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央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 并出具查帐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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