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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4)第216号
颁布时间:1994-05-09
1994年5月9日 财商字(1994)第216号 国内贸易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 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你部直属商业、粮食企业( 名单附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缴33%的所得税(按国家有关 政策,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的,同意自企业成立起的1年内免 征所得税,一年后一律按33%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缴。财政部原下发的有 关对直属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后, 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请你部对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 商业、粮食类经济实体和老企业成立的子公司、联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国家 投资比例在50%(含50%)以上,即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国家资本金份额占50%以上和 老国有企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份额50%以上的,请尽快 将清理的企业名单、经济性质、所在地及企业财务情况等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明确 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 附件:国内贸易部直属商业、粮食企业名单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 中国食品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百货纺织品公司 中国友谊服务公司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中国商业建设开发公司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中国植物油公司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 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国内贸易部洛阳制冷机械厂 商地置业公司(免征所得税一乍) 中国华孚商贸公司(免征所得税一年) 中商华天实业公司(免征所得税一年) 华运物流实业公司(免征所得税一年) 中国新良储运贸易公司(免征所得税一年) 中商高新技术开发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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