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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有关政策的批复
财规[2000]53号
颁布时间:2000-11-03
2000年11月3日 财规[2000]53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 (鄂财法便[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1964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 预王字第380号]目前仍然有效,各地应继续执行。 二、按照(64)财预王字第380号文的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包括工业用电、 工业用水、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 9项附加。除上述附加项目外,任何城市都不得自行增加附加项目。据此,城市三轮 车不属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范围。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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