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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1]92号
颁布时间:2001-02-13
2001年2月13日 财企[2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及企业关闭破产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要 设立专户、独立核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 二、严格用款审批程序。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用款审批制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 进行严格审查,用款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超出文件规定的范 围,随意提高支出标准。支付补助资金时,由用款单位根据破产进度提出用款申请; 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主管财政部 门应及时掌握补助资金的动态、流向,确保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主管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抽调 专门力量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 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虚报冒抓。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 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及时报告工作总结。企业关闭破产完毕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补助资金 的使用情况、关闭破产实施情况、职工安置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社会职能分离情况、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财政部。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关闭破产财政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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