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9]2400号颁布时间:2009-11-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含转供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自备井水资源费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上调0.18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继续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的标准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本次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农业和环境用水。
(三)调整后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附件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