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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09]60号颁布时间:2009-09-22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