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7]484号
颁布时间:2007-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缴纳方式改为由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直接向各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于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统一计算,通知各分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具体缴纳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联系确定。2007年第一季度国家开发银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函[1999]4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521号)停止执行。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