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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02-05
2004年2月5日 财税[2004]28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 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 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 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 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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