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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颁布时间:2003-11-10
2003年11月10日 财税[2003]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快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清算及机构关闭工作,经国务 院批准,现就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理、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 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1.负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 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 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 3.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拥有资产并负有纳税义务的港澳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港澳国际 (集团)香港公司”]。 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可享受以下税 收优惠政策 1.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 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3.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 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 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 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5.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 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 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 用牌照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 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 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四、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 收优惠政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 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应承担的印花税。 2.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车辆,在清算期间免征应承担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清算期间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 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 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销售转让 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预提所得 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清算期间发生本 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以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除接收、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 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六、本通知自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开始清算 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的8家子公司名单 1、新港澳有限公司 2、煌天投资有限公司 3、海佳发展有限公司 4、港澳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5、金富运发展有限公司 6、港澳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7、恒琪发展有限公司 8、集富置业有限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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