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
颁布时间:2003-07-03
2003年7月3日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 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 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 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 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 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