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1]491号
颁布时间:2001-06-23
2001年6月23日 国税函[200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总局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国税发[1999]90号),凡省级、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投资额在3000万元 以上的竣工项目,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总局委托或招标选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 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以及旧楼 装修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3000万 元以下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权限不得层层下放,应由省或地市级 国家税务局委托审计,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标选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对已经竣工的基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凡符合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3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后要及时上 报。总局将在下半年对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