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956号
颁布时间:2002-11-08
2002年11月8日 国税函[2002]95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预备役141师高炮团营房建设用地征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 [200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 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 军事设施建设属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 设施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对预备役141师高炮团占用你省咸阳市秦都区耕地修建营 房应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其承受土地使用权应免征契税。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