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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3]113号
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财税[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 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 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 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本 地区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 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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