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852号
颁布时间:2002-09-24
2002年9月24日 国税函[2002]85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地 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 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3)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