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号
颁布时间:2003-01-07
2003年1月7日 财税[2003]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 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 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 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 ( )濒办返免字第 号 返还国或港澳特区政府部门: 国家濒管办委托接收单位: 动植物及其产品 数量或重量 单位 HS商品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 备注: (3)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