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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42号
颁布时间:2002-11-19
2002年11月19日 国税发[20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 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财办[2002] 35号)中“各地两行业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工作,原则上按上述精神进行,并应于 2002年底完成”的要求,现对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 各省(区、市,下同)注册税务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并受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 职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其行政主管部门为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 为了便于省国税局、地税局与省税协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税务 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保留。 目前,少数尚未组建地区协会的省,应抓紧在年底以前组建起来。 二、省税协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税协的领导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 注协)的副会长、副秘书长。 省税协的日常重大工作和年度工作总结向省注协报告。 三、将现在的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省税协办事机构合并,组成新的省税协 的办事机构即省税协秘书处。省税协秘书处按处级单位设置,由各省国税局代为管理。 保留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牌子,以便于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四、省税协秘书处的在职人员的调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 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要求,由省国 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人员要专职。人事关系仍在省国税局和地税局,由国税局和 地税局调配的省管理中心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原身份保留,其工资、医疗、福 利等待遇不变。 在省税协工作的原聘用人员,经考核后,仍可继续留在省税协工作,实行聘任制。 今后,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新招聘一些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均实行社团编制管理。 五、省税协可参照中税协的机构设置,建立内部的办事机构。 六、计划单列市(不含深圳)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单独存在,管理中心和协会实 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领导体制暂时不变。机构、 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比照省税协的模式执行。 七、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合并工作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做好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合并工作,是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 措。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确保 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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