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2]195号
颁布时间:2002-03-11
2002年3月11日 国税函[2002]195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对考试中心承办的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收费等有关税收 问题的函》(教财函[2002]7号)收悉。你部考试中心承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 处举办的TOEFL(英语考试)和GRE(研究生考试)海外考试项目税务处理问 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 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你部考试中心扩 大承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举办的TSE(TOEFL中的口语考试)、GMAT (管理学研究生考试)等海外考试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意见,凡在双方所签订 的协议中,其内容、职责划分、劳务地点和收费条件等方面与TOEFL和GRE海 外考试项目相同,可按照国税函发[1995]108号规定执行。请你部教育考试 中心将有关协议文本、执行情况和收付费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