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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258号
颁布时间:2002-04-02
2002年4月2日 国税函[20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银函[2001]364号),要求解决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 2001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其2001年度所需管理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 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 定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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