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税函[2001]998号
颁布时间:2001-12-27
2001年12月27日 国税函[2001]99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 [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 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 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 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5)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平朔安家岭露天煤矿项目载重172吨矿用自卸车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