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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85)财税字第301号
颁布时间:1985-10-31
1985年10月31日 (85)财税字第301号 为了加强烧油特别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供油单位代收代 文烧油特别税提取手续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按照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凡由供油单位负责对纳税单位代收代交税款, 按时办理纳税手续,报送有关资料的,均可按照本办法提付手续费。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实际代征税款的1.5‰以内提取手续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各市、县内代收代交单位代征税额的大小确定各市、 县的提取比例。由市、县税务局根据代收代交单位代征数额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分 别具体核定手续费的支付比例。 三、代收代交单位自用烧油和自用自交单位缴纳的烧油特别税收入,以及由税务 机关课处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计提手续费。 四、代收代交手续费,由市、县税务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比例, 按季从代收代交的烧油特别税税款中统一办理退库手续,支付给代收代交单位。 五、提取和支付代收代交手续费,应按照规定严格掌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代 收代交手续费提支的会计事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五年第四季度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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