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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8)财预字第60号
颁布时间:1988-11-09
1988年11月9日 (88)财预字第60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关于“印花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印花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地方均暂实行五五分成,即两税收入,50%列入 中央预算收入;50%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现就 “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缴款办法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我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规定”增设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32款“印花 税”和33款“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改为32款之一“印花税(中央)”和33款 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同时,增设32款之二“印花税(地方)”和 33款之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两个“款”级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 征收印花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2款之一“印花税(中央)” 科目。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2款之二“印花税(地方)” 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 的50%部分,列入33款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科目。属于地方预算固 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3款之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科目。 二、预算缴款 “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预算缴款凭证,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 款书”。为简化征收和缴款手续,及时做好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征收机关或缴款 单位在向国库办理“印花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缴款时,对上述税款各填开一张 国库缴款书,不分预算级次,全额就地入库。各县(市)文库每日营业终了,根据两 税缴款书收入累计数,按五五分成,分别划解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中心支库收纳两 税收入的处理办法,比照支库两办法办理。 三、凡已开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根据我部(88)财预明电宇第4号 “规定”,暂作地方预算收入已入库的,请按本文规定的分成比例,由支库及时办理 调库手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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