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税务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号
颁布时间:1997-01-17
1997年1月17日 国税发[199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 大学税务学院: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税务院校的教育改革,更好地为 经济建设和税收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结合 全国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1997年税务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分配工 作通知如下: 一、安排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1997年税务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包括委培生和联合办学毕业生)具有数量大、 生源分布广的特点。各地要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 落实工作。 二、为推进和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变 以往由国家“统包统分”的思想观念和做法,根据国家有关“双向选择”的办法,允 许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就业。 三、为配合全国人事制度的改革,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对于已经实行公务员考试 录用制度的地区,毕业生均应参加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或税务系统组织的公务员 录用考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尚未实行这一制度的地区,各地税务机关的人事部 门应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调工作,并在1997年度增人计划内安排解决。 四、对于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根据税收工作“两个转移”的要求,面向基层,同 时要面向缺编地区。 五、各税务院校要积极做好本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毕业生服从组织分 配、拓宽就业思路,配合各地税务机关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各税务院校应当于 1997年2月28日前将本校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各地税务机关。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毕业生生源情况,将接收1997年毕业生的初 步意见,于1997年3月20日前反馈给毕业生所在院校。各院校于1997年 3月30日前将统计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七、有关召开1997年税务院校本专科毕业分配就业协调会的具体事宜将另行 通知。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