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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0]208号
颁布时间:1990-12-08
1990年12月8日 国税发[1990]208号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于 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繁荣市场、积累建设资金、安置社会劳动力和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做好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集体企业的重要措 施之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 来看,目前这项工作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为此,根据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关于“各级税务部门 要加强对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加强城镇集体企业 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务部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是国家对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实行管理、监督的一项 重要职能。通过这项工作,帮助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坚持 社会主义方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 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按照国家宏观要求协调发展,实现最好的发展速度和最 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时,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涵养税源和奠定税收征管工作的 良好基础,也有着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把“支持、服务、管理、监督”作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的指导思想,并根据一九九0年五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把集体企业的税 收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切实予以重视和加强。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务必把 这项工作提到日程上,定期研究、部署、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当作大事 抓,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人员。 二、明确职责、分清权限 (一)国家税务局负责研究、制定、修改、解释全国统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 营单位的财务制度,并负责在全国组织贯彻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 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贯彻落实。 (二)国家税务局参与研究制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会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落实执行。 (三)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税法和财会制度,对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财 会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财会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审核汇总企业财会报表、布置和审批企业财务决 算,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处理有关财务问题。 (五)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 作,提高经济效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培训集体企业财会人员,支持企业财会人员坚持原则,遵守 财经纪律,搞好财会工作。 (七)完成有关集体企业财会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加强宣传、协调关系 (一)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大力宣传财务部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 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必要性、迫切性。 (二)要充分发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依靠和促进他们指导企业正确执行 财会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三)要处理好财务部门内部财务管理与税政管理、征收管理工作的关系,统筹 安排,分工合作,逐步建立健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 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逐步实现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系 统化、规范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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