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056号
颁布时间:1991-01-12
1991年1月12日 国税函发[199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国税外字第368号文向你们转发了《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 样,现接荷兰财政部国际税务司司长万德·黑顿(Van der Heeden)1990年12 月11日来函称,由于荷兰进行有关税收管理的调整,荷兰有关税务部门将重新发布 其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来新的《荷 兰居民身份证明》空白式样一份。现将该式样译 成中文,印发给你们,以便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核查荷兰居民享受中荷税收协定待遇 所持的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税务机关 居所地址: 荷兰 本表签署人,税务机关负责人 (地址)证明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在缴纳有关股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时,是或曾是荷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第4条规定的荷兰居民。 签民: 日期: 19 公章 (5)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终止我与原民德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